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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审理查明后加查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院法律文书中的“审理查明”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后,法院对所认定的案情事实所作的归纳。在这一部分中法官不会进行法理阐述,只实事求是的归纳案情事实。在“本院认为”中,法官就会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法理阐述,也就是你说的讲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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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