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月的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8月21日至9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8月21日至9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