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有权拒绝员工休育儿假吗 |
释义 | 单位无权拒绝员工休育儿假。具体如下: 1、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不让休育儿假是违法的。如果单位不执行育儿假的有关规定,可以去劳动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2、育儿假是用人单位福利,奖金待遇是用人单位自主权,对女职工生育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有产假,产假期满哺乳期女工规定有哺乳时间,即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哺乳一个婴儿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关于育儿假有以下规定: 1、增加育儿假时间。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享有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和育儿假,其中育儿假从原来的1年增加到1.5年。男职工享有陪产假和育儿假,其中育儿假从原来的15天增加到1个月; 2、引入“灵活安排”机制。新规定允许职工在1.5年内分次休假,每次休假不得少于30天,具体安排可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和单位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3、增加抚养年龄。育儿假期间,子女年龄超过1周岁的,按照1倍工资的标准给予补贴。 育儿假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综上所述,育儿假不是福利,不主张一次性休完。主要是为了照护婴幼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休假。3岁以下婴幼儿可能需要到医院进行新生儿保健、打预防针等,需要照护的问题较多。周末和节假日婴幼儿不需要照护时,不需要请假。工作日婴幼儿需要照护时,才需要向单位申请育儿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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