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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在外地用什么方法办委托书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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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