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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