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1967年上海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以后在毛泽东主席的支持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毛泽东主席认为上海公社的名称不好,发出了“最高指示”:“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于是这半句“叫革命委员会好”成为全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全国各级政权,从省一级到工厂、高等学校的政权机构全部改名为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