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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局查到病历问题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一,对不能成立的异议不予采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的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属于患者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提出病历中患者的签字非患者本人所写,但不提出笔迹鉴定或在法院确定要进行笔迹鉴定后却拒绝预交鉴定费,则以患者没有完成举证导致其异议不能成立。 第二,异议成立从而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即异议对应病历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夹杂其他患者病历的问题,患者甲的病历中出现了患者乙的病历,显然患者乙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再如,病例中药品的使用时间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对该记录属于笔误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对于该药使用所记录的病历就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关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异议成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三,异议成立但不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是异议成立后对病历处理的主要方式。如病历书写不符合涂改要求,如 实习生 制作病历又无相关医护人员审阅等,异议肯定成立,但不能简单地否认相关病历的真实性,特别是相关病历中所涉的诊断可以得到无问题病历的印证。对此类病历,法院一般应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只应承担管理责任。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医疗机构的过错加大,责任比例增加。 小编提醒您,病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自己的病例不要做出篡改病历、后补病历等措施,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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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5: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