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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一、连环交通事故各车交强险如何赔偿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的交强险适用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并没有明确限定交强险只赔偿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相撞,即使存在机动车没有直接碰撞的情况,机动车只要有事故责任,该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就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从制定交强险的本意上来讲,要求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发,为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程度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时,应尽可能地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虑。
    2、从侵权理论来讲,汽车连环追尾造成受害人受伤,是由交通事故的每个肇事车辆共同侵权造成的,因此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替代肇事车主先行向受害人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有几个就适用几份交强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在连环撞车事故中,往往涉及到多名受害人受伤和财产损失,而交强险的赔偿均有限额,因此在处理连环撞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当根据所有受害者的受损情况,依法合理地分配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而各个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比例,应按照事故责任由法院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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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