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制有四种形式,即国家土地、私人土地、公共团体土地和土司土地;地主土地和国家土地以及公共团体土地主要以出租方式经营,自耕农和佃农主要是以家庭式的小农方式经营其土地,土司土地的经营方式大都采取农奴制;佃农耕种的土地收获物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与地主,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自耕农的土地收获物一部分和地主地租的一部分作为赋税交与政府,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占有极为不均,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农民土地很少或没有土地;地租赋税沉重;商业资本、高利贷活动猖獗。土地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土地买卖现象更加普遍,土地买卖中的宗法制度被打破,土地日趋集中于地主之手,地租率不断上涨,加之赋税沉重,农民的贫困化加剧,农村生产力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了当时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面对农村经济出现的这种状况,抗战时期重庆国民政府曾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土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民国时期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经营方式极端落后,分配方式极不公平,已严重阻碍了当时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必须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