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保全期是多久 |
释义 | 债权的保全期: 1、到期债权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2、到期债权虽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很大关系,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的权利有: 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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