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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