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门卫阻挡环保部门检查,这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条例,将受到警告罚款或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首要环节,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中存在进门难、取证难、抓现行难。遇到类似情况,环保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贯教育,如果教育劝诫后企业仍不配合,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其进行处罚。 在依法执行环保检查时,有时会出现个别单位阻挠、不配合检查的情况。有的单位即使表面上配合,在接受检查时还是会想尽办法为自己“争取”几分钟时间,而也就是在这几分钟里,可能就会影响到最终环境监测的结果。比如有的工厂环保设施平时运行时并不会开,等发现有执法检查时再开启;在检查水环境污染时,个别企业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打开水阀,用自来水稀释所排出的污水,可以几分钟内就将原有的不合格的水污染物浓度稀释到合格数值,当监测人员监测时,就很难发现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