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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中留置权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释义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是指保管人在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权利。保管人有义务接受和妥善保管存货人的物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终止时返还物品。存货人应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如果存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侵犯存货人权益。仓储合同成立后,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注意问题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称为仓储费。
    1、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由此可见,仓储合同的留置权的问题,在仓储合同当中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存货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时,保管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对存货人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还需注意的是,一旦仓储合同成立,保管人就有了相关的义务,而存货人也要及时取物。
    结语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保管人有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并按时返还。存货人则应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如果存货人未支付费用,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侵犯存货人权益。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保管人履行义务,存货人及时提取物品,以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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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