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