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章程对于原始投资股东保护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主要有知情权、决策权、产权、收益权等,一般情况下,产权是比较容易保护的,但收益权,一般指分红的权利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也是比较好办的。小股东难以保护的是知情权和决策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何时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 (一)公司章程需要调整公司成立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 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所有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还肩负着设立协议的重任。由于内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创制界定为“制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公司登记之前也没有其他机制对制定的章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发起人制定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 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相关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二、签订组件公司协议不当法律风险防范 组件公司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初始文件,是股东之间就组件达成一致意见,是尚未开始公司设立的实质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它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但为了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和公司设立不能情况下的后续事宜等,发起人签订组建公司协议还是必要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组建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起到对公司章程给的补充、配合作用;有的在签订公司章程时才组建协议,且内容完全重复,没有存在必要;有的与公司章程矛盾重重,形成冲突等,结果导致公司组建形式形同虚设,不能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甚至因为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而无效。因此制定适当、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对于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出资结果、出资评估、公司运营特色、公司设立不能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公司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些内容是设立公司协议的通用条款。这些内容和条款主要包括: 1、出资人的详细信息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3、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个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公司第一次股东的召开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产生方式、职责、决策方式等 5、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6、保密条款。设立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出资人的财产与知识产权信息、将来告诉的经营方向及对外投资数额和行业等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出资人的商业秘密、有些属于未来公司商业秘密,未来保证相关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保持市场优势,防止泄露,组建公司协议中应当视实际情况需要签订保密条款。 7、股东与新设立公司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规则 8、违约责任 9、争端解决机制 10、其他不宜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但股东们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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