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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市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释义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不含中专)毕业生,在郑州市首次购买住房,可发放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
    2.郑州户籍,在郑州市域范围内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
    3.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须在2022年4月14日(含)之后,并在学信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之一的认证平台完成认证;
    4.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
    (二)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公寓,不包括商业、办公等;
    2.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直系亲属过户、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
    3.所购房屋是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所购房屋是存量住房(法拍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年满18周岁后首次在郑州市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的住房,且购买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
    申报材料:
    1.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
    4.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承诺书;
    6.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
    7.社保卡。
    办理程序:
    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常年受理。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人才窗口或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申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二)核准
    各受理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其是否满足申领条件进行核验,核准后出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三)资金拨付
    采用预拨+清算的形式,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预拨付补贴资金,各受理单位依据《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情况,年终统一进行清算。
    有关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须先行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3.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可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领购房补贴;
    4.所购房屋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5.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只能申领1次,且不能与其他安居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6.各受理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能够线上核验的申报材料进行精简,及时开通线上受理审核通道,逐步实现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业务“网上办”;
    7. 2022年4月14日之前毕业的青年人才,仍按《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郑政办〔2020〕24号)执行,2022年4月14日(含)之后毕业的青年人才按本细则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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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