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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信跟洗钱是一个罪吗
释义
    一、主观故意不同
    两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但故意的程度、内容、心态等不同。
    1、程度不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明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将洗钱罪的“明知”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故意的程度有所降低。
    2、内容不同:帮信罪,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的内容是,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心态不同: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既遂,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洗钱罪,因为是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着手实施的,所以,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希望或放任,但对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持希望的心态。
    二、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洗钱罪,行为发生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既犯罪嫌疑人已经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3、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是“收取”上游赃款本身,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换;洗钱罪的行为本质,是行为人用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方法将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盖或洗白,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4、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既遂,起促进作用;洗钱罪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促进作用,即使没有洗钱罪行为人的洗白,也不影响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
    三、客体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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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