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简称《参保凭证》)。自出具《参保凭证》之日起,该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持《参保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后,根据参保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出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邮寄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自《信息表》出具之日起,该参保人员在市区的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