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如果租赁期超过六个月且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书面形式,那么该租赁属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提前合理通知对方。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以书面形式确定具体期限的租赁属于不定期,当事人可在合理通知期限内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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