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认识因素上的区分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估计是不一样的。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也就是说,“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4]。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而是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里则不同,具有这种心里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一般都是比较模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总认为,基于他的身体、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在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它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实际是不一致的。二意志因素上的区分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认真进行分析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然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认识上和主观心里上都是采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实施该种行为,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己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本人的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者其它客观条件,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