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真人真事改编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用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主要涉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保护问题。 权利人对于自己进行授权后,影视公司使用这些权利的具体方式、虚构的幅度、能否披露真实姓名肖像等问题,建议事前通过签署书面协议进行充分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影视改编若不尊重客观事实,出现上述可能导致原型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发生,权利人可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此,改编特殊题材的真人真事,需遵循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审查的特殊要求,否则涉及违法违规风险。 问题一:如原型人物已故,谁可以作为代为授权的主体? 解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原型人物已故的情形下,如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原型人物的近亲属有权代为维权,因此可事先向已故原型人物的近亲属获取授权或者豁免。 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多种身份,故可以要求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或者推举代表签署授权文件或者豁免声明,避免近亲属内部出现矛盾而导致已获得授权后又遭遇其他近亲属维权、起诉的情况发生。 问题二:改编已为公众所知的真人真事根据时事新闻进行改编是否需要授权 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因此虽无需事先获得新闻报道作者的授权,但应当注明出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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