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脚大拇指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属于六级伤残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一.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员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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