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团以下(含团)由师或军一级的主官任命,如:司令部机关任命处长由司令部参谋长任命;师(含相当于师职的7级高级工程师等)必须由军种(如海军、空军)司令、政委联合任命;军以上必须由中央军委主席任命。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