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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收益什么意思
释义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投资公司上市,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市场也并不成熟,所以,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一、法律规定投资私募基金安全吗
    法律上没有绝对于保障安全性;
    1、投资证券类的私募。主要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等。这种资金上比较安全,因为这些投资标的都是有公允价值的,投资的东西看的见,价格透明公正。再加上有银行资金托管,私募基金公司的人自己又不能把钱取出来花掉,所以资金是很安全的。但是具体到标的,投债券风险相对就小,投期货、期权风险就相对较大。
    2、投资股权类私募与创投类私募。一般这种股权都是非公开发行的,比如投资定向增发,以及一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还有就是投资新三板市场的。新三板因为是做市商制度,不能算公开交易,所以也归类到这里。相比较第一类基金,这一类风险就大一点了,因为第一类的投资市场监管严格,资金是一个闭环。而第二类监管相对就弱一点了,而且即便这里有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但是如果基金经理动机不良,投资一家跟自己有关系的企业进行利益输送,这笔钱是可以直接进所投资的企业的,那银行资金托管的保护意义就不是很大了。所以这一类从资金安全性上就差很多了,相对来讲风险也较大。
    3、其他类。除了以上两类之外的就是其他类了。比如可以投资不良资产,应收账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租赁收益权等。以不良资产为例,脚趾头想想就知道是风险很大的东西,投对了收益率很高,投错了说不定钱就打水漂了。所以比较前两类,这一类风险是最大的。
    了解了以上这些我们就可以梳理出各类私募基金风险的大小了。关键是看其是哪种分类,所投资哪种标的。比如投资股票、债券的风险相对就小、投资股权、新三板的风险则适中、投资不良资产的风险就很大了。同样从资金托管安全性来讲,也只有第一种安全性能得到保证,第二类、第三类很多都不能得到安全性保证的。
    二、私募产品有什么风险
    1、不透明信息的风险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不透明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风险。所有涉及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流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让和项目跟踪管理,都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2、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
    许多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因是,他们看重私募股权基金的高回报,但高回报也对应着高风险。许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应关注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3、基金经理引发的私募基金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在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市场认可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基金经理可以通过准确的投资给投资者带来收益,而一些基金经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更高的道德风险
    基金项目一般以合伙制的形式建立,但由于专业、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项目,因此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经常遇到的风险。
    5、项目融资缺乏专业性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较高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无法有效地监控和管理项目融资。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一些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利润和隐瞒项目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很可能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三、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
    1、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3、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4、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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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