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主要评估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特别是主管人员。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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