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公开宣判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对公开宣判的条件和不得公开宣判的条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非成年人犯罪的,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对外公正,在公开宣判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和宣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