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释义 |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为: 1、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产权所有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或者是赡养费; 4、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5、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 6、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 7、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而对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中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是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以及明确义务人是谁之日开始计算,若是逾期,权利人则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若是在权利人诉讼时效期内,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在此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是权利人主张过其权利,亦或是侵权人同意履行其义务,导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其诉讼则应该在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再重新起算。如果法定诉讼时效期届满,权利人应为特殊情况在此期间内没有主张其权利,但是确有正当的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该起案件诉讼时效,而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则会作出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予以适当延长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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