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
释义 |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其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补发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第二条 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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