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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领取条件为:(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标准: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计划生育手术津贴: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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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