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情形能否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
释义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出具借条给出借人,但出借人将借款汇给案外第三人,在有证据证明该交付行为系借款人认可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一、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类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 二、没有借条怎么认定借款事实 首先,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其次,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三、借款合同成立具备哪些条件 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形式要件,也就是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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