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必备条件 |
释义 |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要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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