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商局直接领导是本级人民政府,业务领导是上级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权力最大,归国务院管理。国家现在的机构设置这些部门,实行的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形式。这与一般的地方政府部门有所区别。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