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违章处理网点 |
释义 | 西安市北郊车管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 2、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0号。 3、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北区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七路。 电话:029-86280195。 4、三桥车管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付一路。 5、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郊县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4号附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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