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售货物遇到腐烂了怎么办 |
释义 | 发现寄售的物品将要腐烂的处理方式是,行纪人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处分该物品。但如果行纪人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也可以合理处分该寄售物品。 一、行纪合同是代理吗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二、订立行纪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什么 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下: (1)明确合同主体;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3)价格;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5)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6)保管责任在合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 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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