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附随义务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关于附随义务规定如下: 1、为辅助的或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惟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 2、为补充的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一定之附从的目的而担保债之效果完全实现,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倾向于采用前者,即广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 1、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随义务。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订立合同,除了履行主义务,还各自有附随义务,在民法典中,有相关的法条做出规定。其明确了附随义务的具体表现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一方没有尽到通知协助等义务,造成损失的,应该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也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先履行抗辩权成就,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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