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进入工地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按批量(一般为≤60t,冷拉钢筋为≤20t)进行复试,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钢筋,不能用于工程。钢筋用钢一般不作化学分析,但如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或者无出厂证明,钢种钢号不明时,或者是有焊接要求的进口钢筋时,仍应、应时行公学成分检验。集中加工的钢筋,应由加工厂单位出具出厂证明及钢筋同厂合格证或钢筋试验单批件(复印件),但须加盖加工单位印章。钢筋复试结果应接钢筋种类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