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瑕疵证据资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使瑕疵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有了明确依据。通过对瑕疵证据的概念进行论述,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确定一个基本范围,进而再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中的原则以及具体方式加以分析,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全面适用这一规则。 一、瑕疵证据可以合法修补。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正证据存在的瑕疵: 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认可; 2、修正错误; 3、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 4、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