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滨区拆迁补偿方案 |
释义 | 农村居民土地征收安置标准:1.农村居民可享受40_安置价,超出部分购买;2.在校大中专学生(农村居民)享受安置价;3.义务兵、士官、服刑人员按农村居民标准安置;4.未婚大龄青年、未生育夫妇可优惠购买;5.再婚夫妇可申请安置房;6.独生子女父母可购买安置房;2015年后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也可安置。 法律分析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征收土地这方面的事项管理的都是比较严格的,因为征收土地一方面涉及到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农民的个人私利,对于补偿这个问题非常关注。 农村居民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村居民每人可享受40_的安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为农村居民),40_安置房可享受安置价。 3.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役前是农村居民)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村居民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4.本社区(村)农村居民,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未婚大龄青年(45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_安置房。 5.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_安置房。 6.再婚夫妇双方无子女或再婚所带的子女都不属于本社区(村)安置对象时,可按政策优惠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7.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_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缴纳保证金。 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方到男方的人员(本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一头沉”家庭中子女随母)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 4.原籍在35个社区(村),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村),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收养婴儿。 结语 在土地征收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管理得相当严格。这是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农民的个人私利,因此对于补偿问题十分重视。根据农村居民安置标准,我们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安置政策,包括农村居民、在校学生、服役军人、未婚青年、新婚夫妇等。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我们也提供了相应的安置政策。我们将继续严格审核并执行这些政策,确保公正合理的土地征收和农村居民的合理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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