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证明的三大要素: 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2、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另外,对于证人而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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