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 |
释义 |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有个时机限制问题,提前防卫和过时防卫不受法律保护。可是现实情况又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只有对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正确认定,才能保证无辜者免受囹圄之苦,避免有罪者逍遥法外。 下面结合几个具体案例,谈谈正当防卫的时机选择问题。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一天下班后约王某、张某、李某去某饭店喝酒。席间,刘某与张某因一小事争吵起来,刘某动手打了张某一拳,打得张某口鼻出血,张某顺手操起酒瓶向刘某砸去,刘某躲开。张某吃亏不服,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欲砍刘某,被一起喝酒的王某拦住,这时李某也上前与王某一起劝拉张某。刘某乘机夺过张某手中的菜刀向张某头部砍了一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幸被王某、李某及时拉开,才没有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张某经医院治疗,不久痊愈出院,法医鉴定为重伤。 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拿刀在手,正在砍向刘某,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如不夺刀防卫,自身就有被刀砍的可能。因此刘某夺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反之,如果不及时进行防卫,合法权利就必然遭受侵害。从本案情况看,张某虽然拿刀在手,其随时可以砍向刘某,刘某无疑有受到伤害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处于两可之间,不一定必然发生,因有王某和李某的劝阻,张某并没有对刘某产生迫在眉睫的现实威胁。况且刘某夺下张某手中的菜刀以后,危险基本解除,再向张某头部砍去,就属于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二:农村青年黄某在筹备婚事时向青年吴某借了五千元钱,双方言明待黄某结婚后还债。可是黄某尚未结婚,吴某就来讨债。黄某说等结婚后一定偿还,吴某不允,声称如不还钱就拿东西顶债,并要强行搬走黄某刚买的电视机。黄某不同意以物顶债,二人争吵起来。就在吴某上前要搬电视机时,被黄某一脚绊倒。吴某爬起来当胸打了黄某一拳,又顺手操起一根手杖,照黄某狠狠打去,被黄某夺下扔到一边。黄某又顺势一脚将吴某踢倒,又连续踢了两脚。吴某见打不过黄某,起身就往门外跑,边跑边说:“有种的,你等着。我不要钱了,要你的命。”没过几分钟,吴某找来了其兄吴甲,与吴某一起手拿菜刀、铁斧气势汹汹直奔黄家而来。黄某见势不妙,连忙把大门关上,可是吴-氏兄弟几脚就把大门踹开。黄某意识到大祸就要临头,躲又不及,只得拼命抵挡了。就在吴甲手持铁斧闯进屋门时,黄某举起铁锹照吴甲头部砸去,当即将吴甲打昏在地。黄某怕吴-氏兄弟苏醒过来不好对付,就跑到相隔不远的村委会治保主任家报案,说吴-氏兄弟要杀他,被他用铁锹打昏在自家屋内,生死不明。治保主任连忙赶到黄家。这时黄家已聚集了不少人,大家七手八脚,连忙把吴-氏兄弟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吴-氏兄弟均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法医鉴定均为重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