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缴年限将以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当申请人同时满足: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取得所在省市户籍满15年两个条件时,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个条件,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