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订立合同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如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转移的时间可提前到当初装运时,即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当货物已交给其出质但不收取货物之时其,风险转移。而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但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交其处置时,风险才发生转移。 具体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