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前要查高管的婚姻状况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上市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核高管信息: 1、检查高管在外的任职经历 检查高管在外的任职情况,主要识别关联方,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以及高管是否有足够精力胜任上市公司高管。 2、检查高管的亲属状况 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与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关联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也属于关联人。 3、检查高管对外投资情况情况 与上述1、2相同,主要是界定关联方,充分识别关联交易。 4、检查高管的资金流水 检查高管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注意高管资金流水的交易对方信息:公司账户、股东账户、客户、供应商、员工、认购公司股份前账户大额收入的来源,可能发现公司账外代发工资、账外收入、账外代垫费用、高管增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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