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除非有相反约定,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处分权不受限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则受让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抵押人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则有权请求物上代位权。请求代位权时,原抵押物的抵押权消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相反约定(相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处分权不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有权处分,并符合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受让人将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权请求物上代位权。如果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则原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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