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立信用证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