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上根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将债划分为 |
释义 | 民法上根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将债划分为以下几类: 1、意定之债,即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当事我意思”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而引发的债,叫单方允诺之债,有3,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同意履行多少,就是在同意履行范围内形成一个单方允诺之债)。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而引发的债,即合同之债; 2、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符合构成要件,即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要求清楚。缔约过失责任直接利用,不会专讲; 3、自然之债,当事人之间是有债的关系,但是这种债丧失 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进行抗辨。包括四个,已过诉讼时效之债(债权本身是存在的,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给了一个债务人永久性的诉讼时效抗辨权,如果债务人不抗辨就继续履行)、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法律不管,愿意履行就履行,履行完基于不当得利进行返还、不履行后到法院要求履行法院也不支持)、彩礼(每个地方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基本不予返还,但有例外,例外的可以返还)、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的债务偿还,即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