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南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经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以及承接省上委托在武夷新区范围增设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南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省卫计委:负责设置审批省级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市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县区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综合医院。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四、改善执业环境:(十一)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由省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2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由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实行属地管理,凡设在县(市、区)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该文件未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按《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闽政〔2014〕39号的规定执行。 5.《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和《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7号)有关调整审批权限的规定。其中,《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7号)一、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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