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深圳政策,目前只有军人、警察、消防、烈士子女,散居少数民族考生,会给予适当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1、少数民族加分。加分情况:对于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原始总分增加5分后投档录取的照顾。2、军警消及烈士子女加分。加分情况:对于符合军人、警察、消防、烈士子女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对军属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条件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 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