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启动:《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具有下列解散情形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可见,企业法人在解散后进行清算,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清算主体必须履行。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