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